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389號
CTDV,109,司促,15389,2020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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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38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蔡瑩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零陸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91年8 月7 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VISA
  CARD :NO:0000-0000-0000-0000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
  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
  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
  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
  約金新臺幣(下同)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
  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2年12月25日止共消費簽帳25
  ,211元整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
  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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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