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232號
CTDV,109,司促,15232,2020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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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232號
 
債 權 人 昱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詩 


債 務 人 莊孟勳即力達電動工具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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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昱名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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