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193號
債 權 人 陳許含笑
債 權 人 陳逸眞
兼法定代理 陳春滿
人
債 權 人 陳永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紹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標的金額為何?(聲請狀之請求標的金額未填載
)
二、依台端提出之借據所載,民國95年5 月8 日借款新臺幣(下
同)670,000 元部分,依還款紀錄所載,已連同95年5 月23
日、95年5 月29日借款合計100,000 元,於95年6 月2 日清
償700,000 元,不足83,000元部分,已加計在迄95年6 月11
日止之借款內,又至民國95年6 月11日止借款新臺幣913,00
0 元本金,已於95年7 月3 日匯入900,000 元,不足27,007
元,該不足27,007元部分,已計入95年7 月5 日借款927,00
7 元,則台端再請求670,000 元、913,000 元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