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17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侑成
債 務 人 黃仕斌
債 務 人 黃家樂
一、債務人黃仕斌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伍佰肆拾參萬貳仟參
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㈡新臺幣柒拾貳
萬陸仟柒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黃仕斌之財產強制執行
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家樂( 原名: 黃仕徹) 給付之,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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