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150號
CTDV,109,司促,15150,2020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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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15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薛秀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伍佰貳拾玖元,
  及其中㈠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貳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萬
  柒仟陸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薛秀珠於94年03月1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
  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
  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
  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
  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
  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
  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
  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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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