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833號
CTDV,109,司促,14833,2020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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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83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黃炳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
  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黃炳琨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
   期間自95年5月5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第十條約定,債務人
   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
   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以維債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
   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
   實感德便。聲請人(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
   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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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