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742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靈清鳳凰文化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賴美鳳
債 務 人 彌陀山合天大道院
法定代理人 曾文皇
債 務 人 曾黃秋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