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353號
CTDV,109,司促,14353,20201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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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353號
債 權 人 李禹賢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韓光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二、債權人以債務人韓光雲透過第三人陳品翰參與債權人與第三 人黃聖麟間之投資,第三人黃聖麟未依約給付投資本利,第 三人陳品翰乃恐嚇債權人,使債權人心生畏懼,債權人乃透 過其之母及第三人劉清華籌措資金,匯款新臺幣(下同)60 0,000 元至債務人韓光雲之帳戶,債權人係遭脅迫而負擔債 務,為此乃撤銷負擔債務之意思表示,請求債務人韓光雲返 還上開匯款及其利息,合計650,000 元。惟依債權人提出第 三人陳品翰要求匯款至債務人韓光雲之LINE對話紀錄所載: 「你給我帳戶,雲哥的我先約定,明天給」」「我等等給你 帳戶」「轉帳註記怎麼打」「雲哥就寫全退」…「嗯等你資 料來我弄好跟你說」「後續我也要退掉他的了,雖然他是急 用,但也講過要排隊等,前面講不拿也是一堆麻煩」,難認 債權人係受第三人陳品翰之脅迫而匯款至債務人韓光雲之帳 戶,則債權人未提出其所主張事實之釋明文件,依前開規定 ,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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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