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8年度,3號
CTDV,108,醫,3,20201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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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醫字第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興中
      林興民
      林珆卉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郭風裕

      徐麗玲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曜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0九年九月八日駁回上訴人上訴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 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 上訴人即原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以107年度救 字第9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是本院前於109年9月8日 ,以上訴人未繳第二審裁判費為由駁回上訴之裁定,容有違 誤,爰依職權撤銷該裁定,併依上訴人請求將本件案卷送請 第二審審理。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醫事法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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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