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873號
CTDV,108,訴,873,2020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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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忠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黃秀理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9 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5,619 元(計算式:高雄市○○
區○○段000 地號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4,782元
×原審判決附圖所示706 ⑶、706 ⑷部分占用該地面積40.97 平
方公尺=605,61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9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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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