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54號
原 告 高雄市私立永全汽車駕駛人訓練班
法定代理人 陸鄭淑珠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告 陸成美蓉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侯昱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本件甲、乙二棟建物之占有使 用時期仍有調查釐清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 所示。另請被告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7 日內具狀陳報民 國109 年10月6 日言詞辯論筆錄所載另待查報之事項,並自 行將書狀繕本送達對造。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