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本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4年度,113號
CTDV,104,建,113,2020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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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國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本票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1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工程法庭法 官 朱玲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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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