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4年度,104號
CTDV,104,建,104,2020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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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國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陸陽新開發工程有限
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4,656,619 元(即上訴人請求
被上訴人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陸陽新開發工程有限
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之金額33,644,918元,及被上訴人2 人應再
連帶給付金額191,011,7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77,823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朱玲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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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