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宗儒
選任辯護人 洪條根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
3955號、108年度偵字第45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戊○○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戊○○於民國105年5月間某時許,於不 詳地點,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俊佑」、「謙」之 人及不詳成員組成之詐騙、賭博犯罪集團,而與該犯罪集團 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提供賭 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對外收購帳戶後交付 「俊佑」、「謙」。被告先於107年1月間某時許,在高雄市 ○○區○○路000號大上海火鍋城,向甲○○(所犯幫助圖利 聚眾賭博罪,業由本院判決確定)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代價 收購甲○○名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A帳戶),於107年4月間某時,於不詳地點,被告又向 卓楷明(所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圖利聚眾賭博罪嫌,業經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9397號、第 1056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以每本1萬元代價收購卓楷明名 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B帳戶 )及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C帳戶), 被告取得上開帳戶後即交付「俊佑」、「謙」,「俊佑」、 「謙」所屬之犯罪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分別為下列行 為:(一)於107年4月15日19時44分許,該犯罪集團將卓楷明 之個人資料及前揭B帳戶,用以向不知情之綠界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申請會員帳號1p150203、會員編號0000000,再由 王○翔(91年6月生,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所涉詐欺取財 罪嫌,另由少年法庭處理)於同年5月20日某時許,於不詳 地點向告訴人丁○○訛稱投資可得雙倍獲利云云,並提供7 -11超商繳費代碼LLZ00000000000號(對應上開會員編號 0000000)代碼予告訴人,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將1萬元以前 揭繳費代碼,匯入卓楷明所交付的B帳戶中,嗣告訴人發覺 獲利不如預期,要求返還款項,遭王○翔藉故拖延,乃知受 騙。(二)該犯罪集團成員將上開A、C帳戶,用以經營「i88 娛樂城」(www.i88game.net)之賭博網站,如附表所示賭
客申請加入該網站成為會員後,登入前揭賭博網站,並於附 表所示時間將賭資匯入上開帳戶內以供下注,而自由把玩該 網站內之百家樂、美國職籃、運動賽事等博奕項目,嗣警方 查緝賭博案件,始循線查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同法第268條 前段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同條後段圖利聚眾賭博等罪嫌。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5款定有明文。查被告所涉詐欺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於108年 11月25日提起公訴,並於109年2月13日繫屬本院一節,有該 起訴書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橋檢榮稱108偵3955字第 1099004571號函上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印存卷足憑,惟被告於 109年10月12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應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靜宜、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羅婉怡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附表
┌─┬────┬───────────┬───────┬───┐
│編│賭客 │匯款時間及金額 │匯出帳戶 │匯入帳│
│號│ │ │ │戶 │
├─┼────┼───────────┼───────┼───┤
│1 │李宗憲 │107年3月3日匯款1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A帳戶 │
│ │ │ │戶(帳號詳卷) │ │
├─┼────┼───────────┼───────┼───┤
│2 │石翰鈞 │107年3月3日匯款1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A帳戶 │
│ │ │ │戶(帳號詳卷) │ │
├─┼────┼───────────┼───────┼───┤
│3 │廖志宏 │107年6月8日匯款17000元│廖志宏之胞姐廖│C帳戶 │
│ │ │、同年7月6日匯款18000 │佩君所申設之中│ │
│ │ │元、同年月14日匯款 │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17000元、同年月26日匯 │(帳號詳卷) │ │
│ │ │款20000元 │ │ │
├─┼────┼───────────┼───────┼───┤
│4 │趙凱詣 │107年7月26日匯款5000元│華南銀行帳戶( │C帳戶 │
│ │ │(2次) │帳號詳卷) │ │
├─┼────┼───────────┼───────┼───┤
│5 │黃家倫 │107年7月26日匯款400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C帳戶 │
│ │ │ │戶(帳號詳卷) │ │
├─┼────┼───────────┼───────┼───┤
│6 │郭紀彬 │107年7月23日匯款40000 │中國信託銀行帳│C帳戶 │
│ │ │元、24000元、50000元 │戶(帳號詳卷) │ │
├─┼────┼───────────┼───────┼───┤
│7 │陳德鈞 │107年7月23日匯款300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C帳戶 │
│ │ │(2次) │戶(帳號詳卷) │ │
├─┼────┼───────────┼───────┼───┤
│8 │陳彥廷 │107年7月23日匯款200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C帳戶 │
│ │ │ │戶(帳號詳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