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458號
CTDM,109,聲,1458,2020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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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夏浩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9年度執聲字第1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夏浩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夏浩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 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 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 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 刑確定,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情,有受刑人聲 請書、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並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 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部分附表 所示之罪,雖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但得易科罰金之罪, 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原可 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新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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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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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如 │①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
│ │易科罰金,以新臺│②有期徒刑3月 │ │
│ │幣1000元折算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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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8年03月05日 │①108年03月03日 │107年12月14日 │
│ │ │②108年03月0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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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機關 │橋頭地檢108年度 │橋頭地檢108年度 │橋頭地檢108年度 │
│ 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524號 │偵字第3009號等 │偵字第3009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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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108年度簡字第 │108年度訴字第238│108年度訴字第238│
│事│ │1413號 │號 │號 │
│實├───┼────────┼────────┼────────┤
│審│判 決│108年07月19日 │109年03月11日 │109年03月11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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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8年度簡字第 │108年度訴字第238│108年度訴字第238│
│判│ │1413號 │號 │號 │
│決├───┼────────┼────────┼────────┤
│ │判決確│108年08月20日 │109年04月15日 │109年04月15日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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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應執行有期徒刑5 │ │
│ │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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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