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414號
CTDM,109,聲,1414,2020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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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政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1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政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政毅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法院判決確定如同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 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刑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 ,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 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 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 第473 號判決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定 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 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 第227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同表所 示之刑,並於該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乙節,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資料各1 份在卷可稽 ;其中編號1 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 至 3 所示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乃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 書第1 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聲 請仍予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 紙 附卷可考(附於109 年度執聲字第1133號案卷中),符合同 條第2 項規定;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又查附表編號 2 至3 所示2 罪曾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444 號判決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4 年1 月確定,是本院所定應執行刑,除不得 逾越法律之外部界限(即附表3 罪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 7 年11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 1 所示宣告刑及編號2 至3 原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有期徒刑 4 年4 月)。準此,審酌受刑人所犯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販 賣第二級毒品罪、其各次販賣之時間間隔、對象、毒品數量 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數罪併罰中之一罪 ,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 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罰金折 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 照。是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 ,惟因與附表編號2 至3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 行之刑,即毋庸諭知得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附表:
┌─┬───┬─────┬─────┬──────────────┬──────────────┬───┐
│編│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註 │
│號│ │ │(民國)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民國)│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 │
├─┼───┼─────┼─────┼─────┼────────┼─────┼────────┼───┤
│1 │施用第│有期徒刑3 │108年7月28│本院108 年│108 年12月10日 │本院108 年│109 年1 月7 日 │ │
│ │二級毒│月,如易科│日 │度簡字第25│ │度簡字第25│ │ │
│ │品 │罰金,以新│ │70號 │ │70號 │ │ │
│ │ │臺幣1,000 │ │ │ │ │ │ │
│ │ │元折算1日 │ │ │ │ │ │ │
├─┼───┼─────┼─────┼─────┼────────┼─────┼────────┼───┤
│2 │販賣第│有期徒刑3 │108年6月10│本院108 年│109 年6 月5 日 │本院108 年│109 年7 月8 日 │編號2 │
│ │二級毒│年10月 │日 │度訴字第44│ │度訴字第44│ │、3應 │
│ │品 │ │ │4 號 │ │4 號 │ │執行有│
├─┼───┼─────┼─────┼─────┼────────┼─────┼────────┤期徒刑│




│3 │販賣第│有期徒刑3 │108年6月24│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年1月│
│ │二級毒│年10月 │日 │ │ │ │ │ │
│ │品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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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