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2087號
CTDM,109,簡,2087,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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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20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分淑


選任辯護人 萬維堯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臺灣橋頭
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8926號、108 年度偵字第12817 號)
及移送併辦(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13343 號、10
9 年度偵字第1560號、109 年度偵字第1561號、109 年度軍偵字
第12號、109 年度偵字第5729號)),本院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
(簡易案件案號:109 年度簡字第323 號),改行通常程序審理
,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9
年度審易字第541 號),爰不經通常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分淑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分淑雖預見率爾將身份證影本、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及密碼提供予他人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並可能被 詐騙集團成員用以遂行詐取財物之犯行,卻仍基於縱有人以 其提供之帳戶作為詐騙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 犯意,於民國108 年5 月17日19時4 分許,在高雄市岡山區 之統一便利超商岡燕門市,將其所申設之玉山銀行帳戶(帳 號:0000000000000 號,下稱玉山銀行帳戶)及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桃園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號,下稱合庫 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身份證影本,寄予真實姓名、 年籍均不詳,自稱「楊曉慧」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作為詐欺 取財之犯罪工具,並依對方指示更改密碼。嗣該詐騙集團所 屬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及身份證影本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陸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 以附表所示方式、對附表所示之陳素香等人施以詐術,使附 表所示之陳素香等人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 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內。嗣經陳素香等人察覺 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林分淑於偵查及本院調查中坦白承認, 且有被告之玉山銀行及合庫銀行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 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電支帳號、虛擬帳號申請資料、虛 擬帳號綁定銀行帳號資料及統一便利超商郵寄資料顧客留存



聯影本等附卷可參,並與證人即告訴人陳素香、龔詠彤、張 筑媁、賴鳳芝、張柏凡、孫豪均、楊絜宇、李勃興及被害人 陳俊佑陳建文等人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證人陳素 香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翻拍照片18張、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影本1 張;證人陳俊佑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張;證人龔詠彤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翻拍照片3 張,詐騙集 團臉書翻拍照片2 張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照片1 張;證 人張筑媁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翻拍照片9 張、詐騙集團臉書 及與詐騙集團臉書對話翻拍照片8 張、聯邦銀行ATM 轉帳交 易明細表影本1 張;證人賴鳳芝之中國信託銀行ATM 交易明 細表2 張;證人張柏凡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 份;證 人孫豪均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1 張;證人陳建文匯款至 虛擬帳號所對應之一卡通電支帳號申請資料;證人楊絜宇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 局民權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證人李 勃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網 路銀行匯款紀錄翻拍照片1 張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上揭自白 ,核與事實相符。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均 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將其申辦之上開玉山銀行及合庫銀行帳戶之存摺、提 款卡、密碼及身份證影本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 楊曉慧」及其成年同夥使用,使該自稱「楊曉慧」之人及其 成年同夥得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向告訴人及被害 人等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述之時間、 方式將款項匯入至上開玉山銀行、合庫銀行帳戶及一卡通電 支帳戶內,該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楊曉慧」之人 及其成年同夥所為已觸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惟被告單純提供上開資料予他人使用之行為,尚難與實際 向告訴人及被害人等10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等視,且亦無 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實 行詐欺取財犯行之人有犯意聯絡,僅係對於該實行詐欺取財 犯行之人資以助力,揆諸前揭說明,應論以幫助犯。是核被 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同時提供數金融帳戶及身份證 影本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詐取數名被害人之財物,係一行 為觸犯數個幫助詐欺罪名,屬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 條規定,應從一重處斷,而僅論以一罪。被告對詐欺集團施 以助力之行為,情節較正犯輕微,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此有 何所得,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至檢察官聲請移送併辦(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 第13343 號、109 年度偵字第1560號、109 年度偵字第1561 號、109 年度軍偵字第12號、109 年度偵字第5729號併辦意 旨書)部分,與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有前述想像競合之裁判 上一罪關係,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予 以審理。
四、爰審酌被告並非毫無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之成年人,理應知 悉現今國內詐騙案件盛行,卻仍率爾將其所有之係爭玉山銀 行及合庫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及身分證影本提供予 「楊曉慧」及其成年同夥使用,終致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得以 隱蓋自己身分而詐取他人財物得逞,除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 受有財產損失外,並使國家追訴犯罪困難,助長詐欺犯罪之 猖獗,更擾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 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暨其提供犯罪助力之手段、情節,及本 案告訴人受詐騙之金額;並考量被告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 貧寒之家境經濟狀況、領有中低收入戶證明等一切具體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五、另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雖因遭詐騙而分別將款項匯入被告之 玉山銀行、合庫銀行帳戶及一卡通電支帳戶所對應之聯邦銀 行虛擬帳戶之內,惟該款項於匯入後,旋遭不詳詐騙集團成 員提領一空,有前揭交易明細及一卡通電支帳戶明細可查, 且依現存證據資料,亦無從證明被告有分得該等款項,或獲 取其他犯罪所得之情形,本院亦無從為該部分犯罪所得沒收 宣告之諭知,均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 項、第 454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呂建興、謝肇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 │被害人) │ │ │(新臺幣)│ │
├──┼────┼────────┼────┼─────┼────┤
│ 1 │陳素香 │於108年5月10日13│108年5月│100,000元 │玉山銀行│
│ │ │時許起,以撥打電│21日13時│ │帳戶 │
│ │ │話及LINE傳訊之方│7分許 │ │ │
│ │ │式,向陳素香佯稱│ │ │ │
│ │ │為其朋友「小林」│ │ │ │
│ │ │,欲向其借款云云│ │ │ │
│ │ │,致陳素香陷於錯│ │ │ │
│ │ │誤,依指示匯款至│ │ │ │
│ │ │指定帳戶。 │ │ │ │
├──┼────┼────────┼────┼─────┼────┤
│ 2 │陳俊佑 │於108年5月20日18│108年5月│29,989元 │合庫銀行│
│ │ │時30分許,撥打電│21日19時│ │帳戶 │
│ │ │話向陳俊佑佯稱:│59分許 │ │ │
│ │ │其先前網路購物,│ │ │ │
│ │ │因工作人員誤設為│ │ │ │
│ │ │經銷商,將遭扣款│ │ │ │
│ │ │2,000元,需操作 │ │ │ │
│ │ │自動櫃員機取消云│ │ │ │
│ │ │云,致陳俊佑陷於│ │ │ │
│ │ │錯誤,依指示匯款│ │ │ │
│ │ │至指定帳戶。 │ │ │ │
├──┼────┼────────┼────┼─────┼────┤
│ 3 │龔詠彤 │於108年5月21日前│108年5月│18,000元 │玉山銀行│
│ │ │某日,在臉書網站│21日20時│ │帳戶 │
│ │ │上刊登販售IPHONE│54分許 │ │ │
│ │ │XS MAX手機之不實│ │ │ │
│ │ │訊息,適龔詠彤於│ │ │ │
│ │ │108年5月21日20時│ │ │ │
│ │ │30分許閱覽後陷於│ │ │ │
│ │ │錯誤,以LINE通訊│ │ │ │
│ │ │軟體與賣家聯繫購│ │ │ │
│ │ │買事宜,並依指示│ │ │ │




│ │ │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4 │張筑媁 │於108年5月21日前│108年5月│13,000元 │玉山銀行│
│ │ │某日,在臉書網站│21日21時│ │帳戶 │
│ │ │上刊登販售IPHONE│34分許 │ │ │
│ │ │XS手機之不實訊息│ │ │ │
│ │ │,適張筑媁於108 │ │ │ │
│ │ │年5月21日21時許 │ │ │ │
│ │ │閱覽後陷於錯誤,│ │ │ │
│ │ │以LINE通訊軟體與│ │ │ │
│ │ │賣家聯繫購買事宜│ │ │ │
│ │ │,並依指示匯款至│ │ │ │
│ │ │指定帳戶。 │ │ │ │
├──┼────┼────────┼────┼─────┼────┤
│ 5 │賴鳳芝 │於108年5月21日19│108年5月│㈠29,989元│合庫銀行│
│ │ │時許,撥打電話向│21日20時│、 │帳戶 │
│ │ │賴鳳芝佯稱:其先│10分許、│㈡11,044元│ │
│ │ │前網路購物,因工│20時26分│ │ │
│ │ │作人員作業疏失,│許 │ │ │
│ │ │將遭連續扣款,需│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取│ │ │ │
│ │ │消云云,致賴鳳芝│ │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 │ │ │
│ │ │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6 │張柏凡 │於108年5月22日20│108年5月│29,985元 │玉山銀行│
│ │ │時許,撥打電話向│21日21時│ │帳戶 │
│ │ │張柏凡佯稱:其先│57分許 │ │ │
│ │ │前於金石堂書局購│ │ │ │
│ │ │書,因不明原因導│ │ │ │
│ │ │致訂單多了10筆,│ │ │ │
│ │ │需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取消云云,致張柏│ │ │ │
│ │ │凡陷於錯誤,依指│ │ │ │
│ │ │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 │ │ │
├──┼────┼────────┼────┼─────┼────┤
│ 7 │孫豪均 │於108年5月23日17│108年5月│7,998元 │玉山銀行│
│ │ │時30分許,撥打電│23日18時│ │虛擬帳戶│
│ │ │話向孫豪均佯稱:│39分許 │ │(帳號358│




│ │ │其於訂房網站之訂│ │ │00000000│
│ │ │單有誤,需操作網│ │ │558號, │
│ │ │路銀行取消云云,│ │ │綁定之實│
│ │ │致孫豪均陷於錯誤│ │ │體帳戶為│
│ │ │,依指示匯款至指│ │ │被告上開│
│ │ │定帳戶。 │ │ │玉山銀行│
│ │ │ │ │ │帳戶及合│
│ │ │ │ │ │庫銀行帳│
│ │ │ │ │ │戶) │
├──┼────┼────────┼────┼─────┼────┤
│8 │陳建文 │於108年5月22日前│108年5月│50,000元 │聯邦銀行│
│ │ │某日,以網路刊登│22日18時│ │虛擬帳戶│
│ │ │借款之方式,刊登│01分 │ │(帳號358│
│ │ │借款之不實訊息,│ │ │00000000│
│ │ │適陳建文於108年 │ │ │380號, │
│ │ │5月22日下午某時 │ │ │綁定之電│
│ │ │許閱覽後陷於錯誤│ │ │支帳號為│
│ │ │,以LINE通訊軟體│ │ │被告於一│
│ │ │與借款人聯繫借款│ │ │卡通公司│
│ │ │事宜,並依指示匯│ │ │申請之25│
│ │ │款至指定帳戶供擔│ │ │00000000│
│ │ │保。 │ │ │號電支帳│
│ │ │ │ │ │號) │
├──┼────┼────────┼────┼─────┼────┤
│9 │楊絜宇 │於108年5月21日17│108年5月│29,985元 │合庫銀行│
│ │ │時57分許,撥打電│21日19時│ │帳戶 │
│ │ │話向楊絜宇佯稱:│33分許 │ │ │
│ │ │其先前網路購物,│ │ │ │
│ │ │因工作人員作業疏│ │ │ │
│ │ │失,至重複下單扣│ │ │ │
│ │ │款,需操作自動櫃│ │ │ │
│ │ │員機取消云云,致│ │ │ │
│ │ │楊絜宇陷於錯誤,│ │ │ │
│ │ │依指示存款至指定│ │ │ │
│ │ │帳戶。 │ │ │ │
├──┼────┼────────┼────┼─────┼────┤
│10 │李勃興 │於108年5月21日18│108年5月│8,080元 │玉山銀行│
│ │ │時30分許,撥打電│21日18時│ │帳戶 │
│ │ │話向李勃興佯稱:│30分許 │ │ │
│ │ │其先前網路購物,│ │ │ │




│ │ │因工作人員作業疏│ │ │ │
│ │ │失,至出貨條碼標│ │ │ │
│ │ │籤有誤,需匯款至│ │ │ │
│ │ │指定帳戶解除帳戶│ │ │ │
│ │ │鎖定云云,致李勃│ │ │ │
│ │ │興陷於錯誤,依指│ │ │ │
│ │ │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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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