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2057號
CTDM,109,簡,2057,20201022,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20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宗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85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伍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 臺中市○○區○○○道0 段0000號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 公司(下稱家樂福西屯店)內,竊取商品架上如附表所示之 商品(總價價值新臺幣【下同】9,764 元),得手後藏放在 外套口袋或隨身包包內,未結帳即欲離去。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之依據:
(一)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員警109年5月12日職務報告1份、監視錄影光碟、監視器 翻拍照片73張、本署檢察官勘驗筆錄1份。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被告所為上開 5 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時間有別,應予分論併罰。被告 前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確定,並 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於108年4月8日執行完畢,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5 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5罪,均為累犯,且上開構成累犯之罪 行大部分與本罪罪質相同,顯見其有特別惡性,應均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 爾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權,所為非是。惟念被告犯 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復考量其犯罪之動機、手段平和及 所竊財物價值,兼衡被告前有竊盜前科,有上開被告前案紀 錄表可稽,素行非佳、暨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雖均 未據扣案,惟被告亦未返還或賠償予告訴人,自均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因有多數沒 收,依法併執行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乙○○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商品名稱、數量及│主文欄及沒收 │
│ │ │價值(新臺幣) │ │
├──┼────┼────────┼────────────┤
│ 1 │109年3月│澳佳寶3倍濃縮深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
│ │26日下午│海魚油膠囊1瓶價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9時26分 │值1,428元。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許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澳佳寶│
│ │ │ │3 倍濃縮深海魚油膠囊壹瓶│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 │
├──┼────┼────────┼────────────┤
│ 2 │109年3月│德恩奈兒童牙膏3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
│ │28日下午│條、舒酸定兒童牙│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8時51分 │膏2條、Ora2極致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許 │璀璨亮白護理牙膏│。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德恩奈│
│ │ │3條價值共計1,058│兒童牙膏叁條、舒酸定兒童│
│ │ │元 │牙膏貳條及Ora2極致璀璨亮│
│ │ │ │白護理牙膏叁條均沒收,於│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 3 │109年3月│銀寶善存3瓶價值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
│ │31日下午│共計2,997元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9時56分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許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銀寶善│
│ │ │ │存叁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4 │109年4月│寶善存女性綜合維│甲○○犯竊盜罪,累犯,處│
│ │4日下午 │他命(50+)3瓶價│有期徒刑肆,如易科罰金,│
│ │10時19分│值共計3,087元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許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寶善存女│
│ │ │ │性綜合維他命(50+)叁瓶 │
│ │ │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
│ │ │ │追徵其價額。 │
├──┼────┼────────┼────────────┤
│ 5 │109年4月│金門特產高坑牛肉│甲○○犯竊盜罪,累犯,處│
│ │6日下午9│乾6包價值共計1,1│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時許 │9 4元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金門特│
│ │ │ │產高坑牛肉乾陸包均沒收,│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
│ │ │ │額。 │
└──┴────┴────────┴────────────┘
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