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9年度,520號
CTDM,109,審訴,520,2020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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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5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敍平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
第6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詹敍平偽造文書等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因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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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