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易字第7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瑜珊
選任辯護人 許淑琴律師
馬健嘉律師
柯權洲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8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瑜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