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994號
TCDV,89,訴,994,2000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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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九四號
  原   告 乙○○即成典
  送達代收人 張自良
  被   告 甲○○即全慶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裁定限期命其 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瑞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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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