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交簡字第24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國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速偵字第22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國川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成立累犯並予加重:
(一)被告前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科刑 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 可稽,其受上開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二)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75 號所示,為避免發生罪刑不 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依該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 重最低本刑。審酌被告前案與本案均為酒後駕車之公共 危險犯罪,二者所犯罪名、保護法益、犯罪情節、手段 均相同,顯見被告主觀上欠缺對刑法之尊重,經前案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仍未汲取教訓,其對刑罰之反應力仍 屬薄弱,兼衡上情及社會防衛等,綜合判斷被告並無因 加重本刑致生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 本院認本件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四、爰審酌被告扣除上開關於公共危險案件之累犯部分不再評價 外,被告另因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5250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本次 為其第3 次再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等情,有上開被告 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且酒後駕車對於其他用路人生命 、身體及財產之危險性甚高,既已廣為政府宣傳及各類新聞 媒體業者所報導,被告對此亦有所認識,竟仍枉顧公眾安全 而於飲酒後貿然駕車,顯見被告漠視法律規定且置他人生命 、身體及財產之安全於不顧;佐以被告遭查獲時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76毫克,對一般民眾所造成之潛在危險 非輕,所為本應多加譴責;惟念其於警詢、偵查中均能坦承
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現無業、自 述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莊玲如、饒倬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廖華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2225號
被 告 謝國川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國川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 交簡字第41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12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9 年8 月28日21時許,在高雄市左營區博愛四路與華夏路口附近某 工地飲用啤酒3 罐後,於翌(29)日1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 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11時20分許,行經高 雄市左營區博愛四路與華夏路口,因未繫安全帶為警攔查, 因身上散發濃厚酒味,於同日11時32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 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6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國川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 諱,並有酒精濃度檢測單、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 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 份在卷可稽。 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謝國川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 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車輛罪嫌。又被 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 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 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檢 察 官 莊玲如
檢 察 官 饒倬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