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214號
TYDV,109,除,214,2020102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代 理 人 劉姿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79號裁定公 告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提出原支 票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 予公示催告,並經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9 年5 月8 日刊登 本院網站公告,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9 月8 日屆滿, 期間內均無人提出原支票向本院申報權利。本件聲請,於法 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附表:
┌─┬─────────┬────────┬───────┬─────┬──────────┬────────┐
│編│ 發 票 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受款人 │
│號│ │ │ │(新臺幣)│ │ │
├─┼─────────┼────────┼───────┼─────┼──────────┼────────┤
│01│仲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桃園分行│109 年1 月22日│6,249元 │ARC二0三三五九四│台灣產物保險股份│
│ │司 雲金鳳 │ │ │ │ │有限公司 │
├─┼─────────┼────────┼───────┼─────┼──────────┼────────┤
│02│仲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桃園分行│109 年1 月22日│6,264元 │ARC二0三三五九五│台灣產物保險股份│




│ │司 雲金鳳 │ │ │ │ │有限公司 │
└─┴─────────┴────────┴───────┴─────┴──────────┴────────┘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