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207號
TYDV,109,除,207,2020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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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劉開溫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訴訟代理人 湯麗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10 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件所載之股票無效。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件所載之股票(下稱系爭股 票),因不慎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 第8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 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84號公示催 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及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藍姿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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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