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373號
TYDV,109,重訴,373,2020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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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73號
原   告 蕭郭秋菊
被   告 李盛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 告僅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9 年9 月16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此裁定已合法送達,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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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