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365號
TYDV,109,重訴,365,2020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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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65號
原   告 江國競即江境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李佳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體育局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壹拾伍元,如逾期不為補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為起訴應備之 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625 萬6,819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嗣為訴之追加,擴張訴 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710 萬2,167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應徵裁判費7 萬1,389 元,扣除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 萬 2,974 元,尚應補繳8,415 元,未據原告於追加時繳納,爰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為 補繳,將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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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