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44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林念華
被 告 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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