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法定代理人 林華慶
訴訟代理人 吳耀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美祝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9 月2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萬7,393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