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54號
TYDV,109,訴,354,2020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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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4號
原   告 薛兆宏 
被   告 徐育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五日內,具狀補正對被告起訴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及本件據以請求之訴訟標的,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 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具體表明下列事項,請依法補正: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補正本件「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即如請求被告給付一定金 額,或請求被告為特定作為或不作為等,於起訴時之起訴狀 內應記載明確及特定)。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就原告所請求之 各項「訴之聲明」,逐項表明「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請 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或契約約定條款 )。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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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