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306號
TYDV,109,訴,2306,2020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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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06號
原   告 李自然 



被   告 陳富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7日裁定命 原告於5 日內補繳,並於同年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 等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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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