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301號
TYDV,109,訴,2301,2020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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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訴字第2301號
原   告 林漢鼎 
被   告 林茂蒼 
      林徐月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9 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06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序 ,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若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是否合法,仍應 依刑事訴訟法決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規定參照),不 得於移送民事庭後,將關於獨立民事訴訟追加他訴之法規, 溯及於附帶民事訴訟提起之時而適用之,遂認附帶民事訴訟 為合法(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50號判例要旨參照)。是以 ,非因刑事犯罪而直接受損害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刑 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規定,其訴為不合法,刑事法院原 應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規定,以判決駁回之,如誤以裁定 移送於民事庭,其訴之不合法,自不因其移送民事庭而受影 響,受移送之民事庭應認原告之訴屬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所定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 院44年台抗字第4 號、66年台上字第1094號判例要旨參照) 。
二、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林徐月子默許工人張文俊 毆打原告,導致原告受傷,被告林徐月子到處宣揚原告竟然 敢告她,致原告名譽受損,另外被告林徐月子林茂蒼家中 違法建造的鐵皮屋,在焊接鐵皮屋時所噴發出的火花,造成 原告家中4 、5 樓地磚毀損,爰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 )500,600 元(含急診掛號費500 元、診斷證明書申請費用 100 元、精神慰撫金500,000 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500,600 元及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原告係就本院刑事庭109 年度桃簡字第533 號張文俊 所犯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上開刑事判決之被 告僅有張文俊一人,案由為傷害,並無被告林徐月子、林茂 蒼,亦與原告所提及之妨害名譽、毀損等罪無關,原告主張 被告林徐月子傷害、妨害名譽、毀損及被告林茂蒼毀損行為



既未為上開刑事判決認定有罪,原告即非因被告林徐月子林茂蒼被訴之犯罪事實而受損害,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不得 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本院刑事庭逕將上開部分之 請求,一併移送至民事庭,惟本院並不受該移送裁定所拘束 。綜上所述,本件原告起訴並不合法,且無從補正,爰以裁 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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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