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31號
原 告 郭王淑眞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昌耀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8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 萬7,33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 萬6,832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