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49號
原 告 泉泰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偉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兆華律師
被 告 建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漳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四時於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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