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81號
原 告 簡令紘
被 告 兆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定朋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150 元,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500 元,尚不足
7,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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