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681號
TYDV,109,訴,1681,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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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81號
原   告 簡令紘 
被   告 兆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定朋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150 元,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500 元,尚不足
7,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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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