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42號
原 告 承源環境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田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群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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