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35號
原 告 慧明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振慶
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德芬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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