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35號
TYDV,109,補,935,2020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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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35號
原   告 慧明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振慶
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德芬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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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慧明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