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19號
TYDV,109,補,919,2020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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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19號
原   告 莊火炎 
      莊育舟 
      莊育菁 

      莊芳禎 

      莊育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啓任 律師
      張庭  律師
被   告 美兆診所
      張盈寬 
      沈石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 律師
      劉庭伃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91,324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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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