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19號
原 告 莊火炎
莊育舟
莊育菁
莊芳禎
莊育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啓任 律師
張庭 律師
被 告 美兆診所
張盈寬
沈石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 律師
劉庭伃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91,324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