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七○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武連
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五日
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巫淑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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