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87號
原 告 亮悠頂級美車工藝坊
法定代理人 林韋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膜術國際有限公司間確認加盟契約關係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加盟契約關
係不存在,屬財產權訴訟,惟因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
利益客觀上不能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2規定,應核定為165 萬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
同)1,576,666 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則為1,576,666 元。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3,226,6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9
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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