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38號
TYDV,109,補,738,2020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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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38號
原   告 王證懿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被   告 黃方志 
      黃忠漢 
      黃士奇 
      黃清順 
      黃睿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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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