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38號
原 告 王證懿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被 告 黃方志
黃忠漢
黃士奇
黃清順
黃睿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