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88號
TYDV,109,補,488,2020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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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88號
原   告 黃如鶯即黃照雄之繼承人

      黃任平即黃照雄之繼承人

      黃琮盛即黃照雄之繼承人

      黃楊鈴玉即黃照雄之繼承人




被   告 古明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1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黃楊鈴即黃照雄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楊鈴玉即黃照雄之繼承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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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