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所有權狀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96號
TYDV,109,補,396,2020101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96號
原   告 何彩鳳(英文名:Eka Lestari)


訴訟代理人 陳達筠 律師
被   告 陳金瀚 
      方桃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
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及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查本件返還土地所有權
狀事件,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訴訟之性質,僅其訴訟
標的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定為新臺
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