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09年度,443號
TYDV,109,票,443,2020102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票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廖翠玉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SUNARTI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 額新臺幣35,000元,未載到期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 出本票1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票號TH7444353 號本票,記載之發票 日為「中華民國2019年…」,為未來日期,此有本票影本可 稽,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本件聲請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