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09年度,358號
TYDV,109,票,358,2020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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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票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蔡建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健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本票原本(本件本票載有受款人李健暉,須有受款人背書)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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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