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9年度,502號
TYDV,109,監宣,502,2020101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張琬渝  

相 對 人 羅淑麗  
關 係 人 張顒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羅淑麗(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張琬渝(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指定張顒(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女,關係人張顒為相對 人之長子;相對人因罹患失智症,身體機能每況愈下,後於 民國109 年3 月間因暈倒而送醫,雖送醫診治但不見起色, 相對人已為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或 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無法處理自身事務,因相對人 意識不清,無法行使法律上權利,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 宣告之人,聲請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為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核下列證據:
㈠親屬系統表、同意書。
㈡兩造及其他親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 ㈢相對人之診斷證明書。
㈣本院偕同鑑定人林佳琪醫師訊問相對人之筆錄(相對人面對 點呼無反應,餘詳如鑑定報告)。
周孫元診所元字第1090000071號函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鑑 定結果:羅員符合其失智症(ICD-10-CM 編碼F03.90)之診 斷。因此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及辨識意 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均已達不能之程度)。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因認知障礙引起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 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 聲請意旨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斟酌相對人現在健亞護理 之家接受照護,受照顧情形良好,聲請人與相對人為母女關 係,誼屬至親,可主責處理相對人生活事務,並表明同意擔 任監護人,關係人為相對人之子,聲請人、關係人均無明顯 不適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監護人之情形存在,且有意 願為此職務,並提出同意書在卷可佐,爰裁定如主文。四、按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 關係人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



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 理上必要之行為(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同條之 1 ),耑此教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