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拍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鍾素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春蘭、張鴻明、張鴻傑間請求拍賣抵押物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張春蘭、張鴻明、張鴻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鍾德揚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被繼承人鍾德揚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四、被繼承人鍾德揚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
本。
五、被繼承人鍾德揚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六、債權證明文件影本(須為擔保債務人之債權證明文件)
。
七、請提出影印清晰完整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須為完
整無遮蓋)。
八、請提出楊梅區秀才段334 、335 地號及73建號之最新「
第一類」登記謄本。
九、請提出完整正確之不動產附表(土地、建物面積須詳細
記載)。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