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拍字,109年度,28號
TYDV,109,拍,28,2020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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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拍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鍾素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春蘭張鴻明張鴻傑間請求拍賣抵押物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張春蘭張鴻明張鴻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鍾德揚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被繼承人鍾德揚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四、被繼承人鍾德揚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
    本。
  五、被繼承人鍾德揚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六、債權證明文件影本(須為擔保債務人之債權證明文件)
    。
  七、請提出影印清晰完整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須為完
    整無遮蓋)。
  八、請提出楊梅區秀才段334 、335 地號及73建號之最新「
    第一類」登記謄本。
  九、請提出完整正確之不動產附表(土地、建物面積須詳細
    記載)。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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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