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13號
原 告 碩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顯鵬
上列聲請人因與蘇士哲即振嘉實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08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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