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9年度,113號
TYDV,109,建,113,2020102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13號
原   告 碩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顯鵬 

上列聲請人因與蘇士哲即振嘉實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08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1/1頁


參考資料
碩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