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06號
原 告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鄧美玉
被 告 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曾清祥
被 告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暐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7日 裁定限期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 8 月2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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