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6058號
TYDV,109,司票,6058,2020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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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058號
聲 請 人 楊翊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鄒慧玲鄧松敦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請求利率18% 之依據(票面並未約定
  ,如無法釋明,請改以法定利率6%)。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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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