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705號
聲 請 人 林慧娜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沈建和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 院民國109 年7 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 正表明明確之提示日,該裁定已於108 年8 月27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 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